法律依据:国务院第455号令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办理对象及范围:申请办理焰火燃放的单位和个人
申办材料:
1.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申请表;
2.燃放单位相应级别的《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》并复印件;
3.燃放单位相应数量的《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》并复印件;
4.焰火晚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;
5.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方案;
6.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组织实施方案;
7.燃放地点平面图。
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;
举办Ⅰ,Ⅱ、Ⅲ级焰火燃放活动,应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
举办Ⅰ级焰火燃放活动,应向兴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举办Ⅱ、Ⅲ级焰火燃放活动,应向举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。
县级公安机关认为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,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,经整改符合要求的,方可审批或审核上报。
经批准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,审批公安机关应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;不予批准的,应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。
许可承诺时限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、符合规定,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设区市公安局,
设区市公安局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省公安厅,省公安厅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。